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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租彩电过年”质疑

1998-02-23 来源:光明日报 曾亚波 我有话说

报载,元旦至春节期间,某市一些大型商厦推出了“租台彩电过新年”的所谓“消费大行动”。租用者只需交纳该台彩电售价的90%作为押金,便可搬走彩电。一台53CM和74CM的彩电日租金仅为3元和7元钱。

应当说,这是一种纯粹的商业策划行为。一方面,它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,通过租赁手段,使部分库存甚至积压的产品得到了暂时利用,取得了一定的商业利润;另一方面,它也确实满足了一部分消费者的需求,如那些不回家过年的学生和打工族,节日里值班的单身职工,以及过年时家里人多,一台电视机不够用的,等等。虽然这一举措引起了不少人的浓厚兴趣,但笔者表示不敢苟同。

商品出现在商场的柜台上,它是做什么用的,谁都清楚。除了简单的调试,任何其他形式的租、借、使用,不管是公用还是私用,无偿还是有偿,只要不是彻底的买断,都是不正常的流通,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“消费”。虽然商品既可以零售,也可以租赁,但零售就是零售,租赁就是租赁,与零售一样,租赁也必须设专店或专柜挂牌营业,几家大型商厦擅开租赁业务,实则是越权经营。此其一。其二,一台电视机经此租赁后,仍放在原柜上销售,且并不标明经过租赁使用,这算不算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?恐怕至少也是一种“短斤少两”的不当行为。因为,假定经过一次租赁后,某彩电被一位顾客买走,从商家的实际经营行为讲,这已是“二次消费”了;再其次,尽管商家已赚取了一定的利润,但购买者并不知情,他仍花费了原定价格,虽然机器使用寿命的减少和其他折旧并不很大,但这部分应得的权益却被商家“抠”去了,实实在在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“轻度”侵害。

正常经营涉及的“三包”问题,在租赁后也可能变得更加复杂。首先是租赁前商家和租者都抱着“只用几天没问题”的心理,倘若期间出了故障如何处理?其次,租赁导致“三包”期提前结束,此后的质量问题应当由谁承担责任?还有,个别机器在使用期间被轻度损坏,商家又未能及时检测出来,又该如何处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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